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研究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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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改制前102年4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1020023472號函,有關自即日停止適用。

本次來函停用102年4月19日函文內容,亦即若因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有申請及維護專利等相關費用需要時,除可依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提出補助申請外,亦開放可於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項下報支,不限定於管理費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