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重申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列名原則,並應遵循「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
地位之處理原則」辦理。
說明:
教育部前於100年函釋申明,有關國內學者於投稿或與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作者之國家名稱,以China或Taiwan,China等不符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該篇期刊論文將不予承認,亦無法用於求職、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學者若發現所投稿件之國名遭擅自修改,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要求期刊更正,各校應建立類此案件之處理機制及流程並進行宣導。另外交部於107年12月10日發布「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教育部107年12月14日臺教文(一)字第1070217883號函轉知),作為政府補助民間團體及人員參與國際事務,處理有關會籍名稱及地位之因應準則,學校相關補助案件悉應遵照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