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 」第十點
(科技部111年3月9日科部綜字第1110013556號函 修正)
十、經費結報:
(一)、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文件,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如
有賸餘款應繳回:
1. 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2. 補助經費彙總表。
(二)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支用單據,應依政府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支用單據編
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妥善存管備查,本部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前往實地
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
停止一年至五年。
(三)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降低次年度得申請之補助額上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