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國科會112年度第1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自111年11月14日(星期一)受理申請,校內截止日至
112年1月7日中午12:00止,欲申請之教師請於截止日前完成申請送出(系統),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說明: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畫執行日為112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
(三)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25萬元。
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 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2.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
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3.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
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等資料,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循
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
4.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
之總和得不受1. 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
合計不得低於25萬元;計畫如屬人文領域者,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
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其額度及授權年限,
規定如下:
(1)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3年本產學
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7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5.合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
6.合作企業應於本會核定本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後,將計畫配合款全額一次付清,撥入計畫執行機關指定之
專戶內核實動支。
(四)本計畫公告受理訊息,亦將同步於本會網站「動態資訊/計畫徵求專區」公告。各類書表請至本會網站
(https://www.nstc.gov.tw)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製作。
(五)本案聯絡窗口:
2.計畫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會產學處,申請諮詢:(02)2737-7279吳小姐、(02)2737-7241王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