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研究發展處

國科會計畫

一、主旨:國科會113年度第1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自即日起受理申請,校內截止日至113年1月1日23:59止欲申請之教師請於截止日前完成申請送出(系統),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說明: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畫執行日為113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

  (三)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25萬元。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2.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3.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應將設備完成評價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等資料,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


     4.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5萬元;計畫如屬人文領域,依規定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項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其額度及授權年限,規定如下:(詳情請參>附件.申請書格式P.17)

        (1)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3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2)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其額度達計畫總經費之15%以上之金額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7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5.合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


     6.合作企業應於本會核定本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後,將計畫配合款全額一次付清,撥入計畫執行機關指定之專戶內核實動支。


  (四)本計畫公告受理訊息,亦將同步於本會網站「動態資訊/計畫徵求專區」公告。各類書表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stc.gov.tw)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製作。


  (五)本案聯絡窗口:

     1.電腦操作相關問題,請洽本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 ,(02)2737-7590 、(02)2737-7591、(02)2737-7592。


     2.計畫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會產學處,申請諮詢:(02)2737-7279吳小姐、(02)2737-7740王小姐。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來函及徵求公告。